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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

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149号

一、应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址应地势高燥,通风、排水良好,应位于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向风。

二、应与外界有效隔离,配备必要的消毒、供电、供水等设施设备,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具有出入场、运输、日常巡查、残次剔除、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配备与其接驳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且工作人员无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四、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需由海关在接驳场实施离境检疫的,接驳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经营主体资格,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应当有经营该接驳场的经营主体。符合地方主管部门对动物防疫的要求,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2. 周围1公里范围内没有相关陆生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厂、牲畜交易市场、动物诊疗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不满足1公里条件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与居民生活区保持必要的距离。

3. 建有不低于2.5米的实心围墙,与外界有效隔离。出入口应当设置值班室和符合防疫要求的车辆、人员等消毒通道,按照人车分离原则,车辆出入通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闸口。配备必要的防鼠、防虫、供电及备用供电、供水及蓄水设施设备。

4. 场内设置检疫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和配套设施区等功能区域,不同功能区域分区合理。检疫作业区包括活畜装卸台、栏舍、通道等,检疫处理区包括药品储存室、器械物资储存室、消毒配药室、清洗消毒区、病死畜禽暂存区等,配套设施区包括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停车场等。

5. 接驳场出入口、装卸台、栏舍等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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