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制定了《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4日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水产品原料的水产养殖场备案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水产养殖是指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产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除输入国家(地区)有明确要求外,不包括在开放海域内人工投苗后自然生长的水产品。
第三条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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