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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则 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实施规则

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认证(以下简称种子认证)活动,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种子认证依据、机构要求及认证程序等内容。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种子认证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2 认证机构要求

2.1 种子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认证资质。

2.2 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自主开展相应作物种子高通量简单重复序列(SSR)或单核苷酸多态性(SNP)等分子检测,具有(自有或租期不少于5年)蔬菜作物或马铃薯20亩以上、大田作物50亩以上的鉴定田,需要南(北)繁鉴定的还应有10亩以上南(北)繁鉴定田。认证机构应具有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资质或与至少1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CASL证书)的种子检验机构确立检验合作关系。

2.3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种子认证人员的能力评价制度。

2.4 认证机构应对其在种子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3 认证人员要求

3.1 认证机构应有与种子认证活动要求相匹配的认证人员。认证人员应具有农学、生物科学类、农业工程类、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接受过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或种子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认证机构应有种子认证检查员,包括种子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各2名以上。种子认证检查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4 认证依据

农作物种子认证技术规范,包括总则和具体作物技术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与受理

5.1.1 认证机构应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2)认证程序;

(3)认证依据;

(4)认证收费标准;

(5)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6)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农作物种子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7)对获证企业正确使用农作物种子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2 申请种子认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涵盖所申请种子认证的作物及品种;

(2)建立并实施了种子生产、加工等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申请种子认证的作物应在《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内。其中,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经品种登记。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除外;

(4)在五年内未因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提供虚假信息或认证种子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被撤销认证证书;

(5)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1.3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种子认证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主证和副证)扫描件;

(2)所申请认证品种(杂交种包括亲本种子)的特征特性描述、标准照片和标准样品;

(3)所申请认证品种的种子生产计划和生产田概况;

(4)所申请认证品种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5)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一般应在申请时提交,种子生产计划尚未确定的,可先提出认证申请,在种子田播种前补齐材料。

5.1.4 认证申请评审

5.1.4.1 认证机构应根据种子认证依据、认证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保存审查记录。

5.1.4.2 受理认证申请的,签署种子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2 认证实施

5.2.1 制定认证实施方案

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所提出的种子认证申请,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2.1.1 认证机构应在核查种子来源、种子田、收获加工防混杂控制和种子批划分等环节中,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关键环节核查确认;至少开展一次种子田田间检验、一次加工时或加工后种子扦样与检验(称为检验确认)。

根据实际需要,认证机构可将核查确认与检验确认合并开展。

5.2.1.2 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所申请种子认证的作物和规模,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种子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核查确认、检验确认的人员数量应与任务量相匹配,且核查确认至少有1名种子认证检查员参加,田间检验至少有1名种子认证检查员(田间检验员)参加,扦样至少有2名种子认证检查员(种子扦样员)参加。

认证检查组开展核查确认、检验确认时,可不提前通知企业,但需携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5.2.1.3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检查组下达任务书,至少包含:任务内容、实施依据、人员组成和认证安排等内容。

5.2.1.4 在核查种子来源、核查种子田等关键环节前,应对企业的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审查记录。当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相应认证要求补充完善。

5.2.1.5 认证检查组开展关键环节核查检验时,应制定适宜的书面计划,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实施。

5.2.2 核查种子来源。认证机构应确认种子来源清楚,确认原种(亲本)种子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2.3 核查种子田。认证机构应核查种子田的前作和隔离等条件,确定种子田的划分和唯一性标识。

5.2.4 开展田间检验。认证机构应在适宜时期开展田间检验,抽查核实原种(亲本)田间纯度等质量状况。首次田间检验不合格需要整改的,适时开展二次田间检验。

5.2.5 核查收获加工防混杂控制情况。认证机构应确认企业种子田混合收获计划、收获和加工过程防混杂措施、待加工批次划分和标识。

5.2.6 核查种子批划分。认证机构应确认企业种子批划分、种子批混合申请和种子批唯一性标识。

5.2.7 检验确认待认证种子质量。认证机构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要求的种子检验机构在加工过程中或加工包装后开展扦样,并由符合要求的种子检验机构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5.2.8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活动实施过程中的适宜时期,分别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记录等进行审查。

5.2.9 关键环节的核查确认和种子扦样、检验,应记录并形成审查结果和扦样、检验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并保存记录3年以上。

5. 3 认证决定

5.3.1 认证机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

(1)种子生产关键环节质量核查确认和田间检验情况及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2)种子扦样、检验结果的规范性、有效性。

5.3.2 认证机构应根据文件确认、核查确认和检验确认的结果作出认证决定。符合农作物种子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批准认证,并按种子批次发放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认证,并将不批准认证的决定和理由告知企业。

5.4 申诉与投诉

企业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

认证机构的行为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可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国家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反映,并提供证据材料。

6 认证后管理

6.1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发放后按照农作物种子认证技术规范开展种子质量后控管理,结合分子检测结果,按规定比例抽取种子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

后控管理发现种子质量不符合种子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要求企业追回相应批次的种子并销毁带有认证标志的包装。涉及部分批次的,应变更认证证书;涉及全部批次的,应撤销认证证书。

6.2 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企业及时提交以下信息:

(1)自行发现、农业农村部门抽查发现、种子使用者投诉反映的认证种子假冒伪劣问题;

(2)主动撤回或被有关部门要求撤回认证种子及处理的信息;

(3)其他与认证种子相关的重要信息。

6.3 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持续跟踪获证企业种子符合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在获知获证企业发生种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纠纷后,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

7.1 认证证书

7.1.1 认证证书有效期

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出种子质量保证期。

7.1.2 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认证证书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录),证书编号格式为“CSC-XXXX(四位年份)-XXXX(四位序号)-R/RFXXXX(R表示内资认证机构,RF表示外资认证机构。XXXX为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流水号,不足四位的在前面补0)”,由认证机构自行印制。

7.1.3 认证证书的变更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及认证种子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7.1.4 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确认相关情况后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2)有证据表明认证种子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3)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暂停期最长为3个月。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经认证机构确认获证企业已纠正并采取了纠正措施,且种子质量符合种子认证要求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7.1.5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企业申请注销认证的,认证机构应自收到申请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7.1.6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认证种子质量不再符合农作物种子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

(2)获证企业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3)获证企业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4)获证企业因认证种子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被相关方投诉且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获证企业拒不接受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6)认证证书暂停期届满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7)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7.2 认证标志

7.2.1 种子企业应在加工后,向认证机构如实申报符合认证要求的种子数量、包装规格等情况。认证机构核实确认后,指导企业印制使用符合数量要求的认证标志。特殊情况下,企业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提前将认证标志印制到包装上,但要确保非认证种子不使用带有认证标志的包装。

7.2.2 企业应在种子标签信息代码中增加种子认证信息,包括认证证书相关内容。认证种子标签信息和数量应经认证机构确认。企业应在加工包装结束3日内将认证种子标签信息代码的唯一识别号提交至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依据种子标签信息代码唯一识别号核查认证种子数量和标签标注种子认证信息是否准确。

7.3 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使用管理

7.3.1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7.3.2 认证标志可在获证种子及其包装、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广告及相关宣传材料、认证证书上使用,但应与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志同时使用,在获证种子及其包装上使用时还应附有种子标签信息代码。

7.3.3 企业未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认证机构应要求企业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其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证书。

7.3.4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企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3.5 认证证书被撤销的,企业应将被撤销的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企业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认证标志和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企业应撤回相应批次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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