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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