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计量法实施细则修正本
第八章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2018版计量法实施细则修正本第三章计量检定
http://www.cccsha.com/information.asp?id=933
2018版计量法实施细则修正本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http://www.cccsha.com/information.asp?id=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