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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计量法实施细则修正本第三章计量检定

2018版计量法实施细则修正本

第三章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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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计量法实施细则修正本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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