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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变更-关于摩托车前照灯强制性认证新标准实施方案

3C认证变更

关于摩托车前照灯强制性认证新标准实施方案

国家标准GB 19152-2016《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16.12.30发布,并于2017.01.01起实施。新版标准代替了GB 19152-200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以下简称旧版标准),并代替了GB 5948-1998《摩托车白织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中关于使用S1、S2灯泡或类似的封闭式前照灯(发射对称光)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变化,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TC12技术专家组发布了《关于摩托车前照灯新标准实施的技术决议》(详见附件)。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新版标准的转换实施方案。

一、发射对称光型的摩托车前照灯CCC认证型式试验方案

1.1、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前照灯产品应按照GB19152-2016的要求进行认证,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整车产品可按照GB19152-2016的要求进行认证;自201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整车产品应按照GB19152-2016的要求进行认证。

1.2、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按旧版标准获证产品,按照本文件过度要求实施;

1.3、如企业需进行标准转换,按以下转换方案进行补差试验,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的CCC证书。

(1)对于使用灯丝灯泡或气体放电光源的摩托车前照灯

a.   配光镜为玻璃材质,且光源为灯丝灯泡,企业需提交2只整灯样品进行一般要求、配光性能、配光性能稳定性等适用项目的差异性试验;

b.   配光镜为塑料材质,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增加GB 19152-2016附录E的项目。

注:对于气体放电光源摩托车前照灯,企业还应提供光源及与之相匹配的镇流器。

(2)对于使用LED光源的摩托车前照灯

a.   若远、近光共用LED光源模块,除上述情况外企业还应提交1只基本近光的LED光源模块及其电子光源控制器,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b.   若远、近光分别使用LED光源模块,则需要分别提供1只远、近光的LED光源模块及其电子光源控制器,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二、发射非对称光型的摩托车前照灯CCC认证型式试验方案

1)配光性能项目根据使用光源的不同选择如下标准:

i.   按照汽车前照灯标准(GB 4599、GB21259、GB25991)进行试验;

ii. 使用HS1灯泡或类似的封闭式前照灯可依据GB 5948-1998进行试验;

2)除配光性能外的其他试验项目原则上应依据GB 19152-2016标准或上述第i条对应的汽车前照灯标准进行。

对于已获证车型或在已获证车型上变更而形成的新车型(但不涉及灯具配光性能或安装规定的改变)相应的整车和灯具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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