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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减轻企业负担,简化3C认证产品气体灭火设备集流管认证工作程序

3C认证

减轻企业负担

简化3C认证产品气体灭火设备集流管认证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集流管工程应用的特殊性,现就气体灭火设备集流管认证调整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 建议采用的集流管型号编制方法

为便于气体灭火设备集流管认证申报和证书管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CCCF- MHSB-04(A/2))集流管单元划分原则规定:结构形式、材质、公称工作压力(适用时)、公称直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的单元划分原则,建议按以下原则进行型号编制,即型号由:系统类型-JG-公称通径-公称工作压力-结构形式-接口数量-瓶组容积-出口最小公称通径等组成。示例:型号HJG-50-15-L -20-90-80,表示IG541系统,公称通径为50mm,公称工作压力为15MPa,结构为L型,进口数量为20个,接90L灭火剂瓶组,出口最小公称通径为80mm的集流管。

二、 主型产品确定原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CCCF- MHSB-04(A/2))集流管单元划分原则规定:结构形式、材质、公称工作压力(适用时)、公称直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按照这一原则,应选取同一单元内选取接口数量最多、瓶组容积最大、出口最小公称通径为主型进行产品全性能检验。

三、 分型产品确定及简化认证申请的原则

同一单元内的分型集流管仅限于公称工作压力相同、进口间距相同、接口数量不同且少于主型、瓶组容积不同且小于主型、出口公称通径不同且大于主型的型号的集流管。

分型集流管不做检验,借鉴其他消防产品减轻企业负担,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的成功经验。采用备案管理的方式,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提交《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承诺书》、产品图纸、照片、特性文件,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提交评定中心备案,同时将上述有关文件提交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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